上诉请求:
1、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2、撤销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与“张云某”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92年11月30日与一自称来自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张云某”的女子在湖州市郊区横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2月“张云某”携部分家产离去从此下落不明。
上诉人多方寻找“张云某”,均无音信。2011年11月,上诉人欲起诉离婚,委托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寻找“张云某”其人,民政局相关人员查询后告知上诉人,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没有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张云某”的女子;上诉人委托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查找“张云某”其人,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告知上诉人无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的“张云某”,但有出生于1968年9月8日的“张云某”,并出具了出生于1968年9月8日“张云某”的户籍证明。法院告知上诉人,因撤销民政局结婚证起诉状范本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受理上诉人的离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