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人张某与受害人孙某自愿协商并履行,他们之间没有司法诉讼意义上的争议,但问题是在保险部门理赔时需要司法机关证明这种民事行为的存在,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司法确认之诉的必要性(在此暂不考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合同中要求在保险公司理赔时,投保人必须出具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这一约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况且,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性质的既定力、证明力(还有执行力),这种证明力的效力绝对大于其他一切普通的证据。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是一种确定的实然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观存在(以被告孙某承认为前提)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对此事实的确认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或经法官主持“调解”制作出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确认原告被告间的存在的赔偿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以上就是无争议的诉讼一定要裁定驳回起诉吗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惑,请继续重新询问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