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男,汉族, 住
,联系电话: 被告
,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住 村某组。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7600元及黄金饰品20000元合计44000元;98440;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农历初六,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相处时间不长便于当年的农历六月十九按农村传统习俗定了亲,原告给了被告礼金10000元,农历八月十二给被告父母送礼计1340元,农历十月二十六原告到被告处送日子付礼金1600元,农历十一月初八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三金和衣物,其中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购买了15000元,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原告给付被告礼金36000元,同月二十一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举行婚礼当月被告又向原告索取20000元给其
购房用,
春节期间又给了2000元的压岁钱和2900元的礼品。同居后被告对原告冷言寡语,甚至在婚礼后刚一个月原告遭遇交通事故被告在娘家也未及时的回家看看,对原告毫不关心,。201 年大年初二被告就要到上海打工原告没有同意,农历二月初三被告的父母来强行将被告带走至今不归。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 年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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