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最近我想工资账户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他是外国人,请问有关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帮助10人 7.6k浏览 #涉外专长 匿名 2018-05-30 吉林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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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继承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我国立法中的条文解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第235条、244条规定,有关涉外继承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问题,可能作出以下两种理解:理解一,在涉外案件中,除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下简称“三类投资合同”)专属中国法院管辖外,尚包括《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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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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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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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以上便是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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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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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相关内容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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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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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管辖
10w+浏览2024-11-28
涉外婚姻管辖内容包括哪些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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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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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管辖
10w+浏览2024-10-31
涉外婚姻管辖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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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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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10w+浏览2024-11-12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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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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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纠纷管辖
10w+浏览2024-10-16
涉外技术合同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涉外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主持一审工作。而且,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最低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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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据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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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管辖 仲裁
10w+浏览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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