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审的被告,然后我胜诉了,现在原告不服去法院上诉了,法院迟迟没有通知,我想请问,程序违法的未通知开庭上诉状需要什么法律依据?

帮助10人 1k浏览 #诉讼仲裁 匿名 2018-05-31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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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特邀辩护法务
    特邀辩护法务
    84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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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以上条例就是程序违法的未通知开庭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全文
    13 2018-05-31
  • 唐山法务
    唐山法务
    评分5.0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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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规定了程序违法的未通知开庭上诉状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全文
    14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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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未通知开庭上诉状需要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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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庭审质证,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却被当作判决书认定事实判决的理由。请问当事人反驳原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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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未通知开庭上诉状
10w+浏览2024-10-23
过庭审质证,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却被当作判决书认定事实判决的理由。请问当事人反驳原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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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庭审质证,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却被当作判决书认定事实判决的理由。请问当事人反驳原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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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庭审质证,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却被当作判决书认定事实判决的理由。请问当事人反驳原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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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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