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作为被告人解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解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解某某并不追求和放任受害人董某死亡的果的发生。根据解某某的陈述其只是想报复一下董某解解恨,但是并不希望董某死亡。
2、被告人解某某没有杀害受害人的动机。虽然解某某与董某在事发当天因琐事发生了争吵,但是两人感情还是不错的,并且解某某为董某生育了两个双胞胎儿子,孩子还在哺乳期。双方并没有深仇大恨,解某某没有足够的动机和理由剥夺董某的生命。另外,解某某与其婆婆也没有仇恨和恩怨,也没有要杀死其婆婆的动机和理由。
3、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捅刺受害人的行为,也发生了董某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解某某并没有刻意和预谋要捅刺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其捅刺董某的位置也并没有选择,其伤害的主要是其肩膀位置,伤害到董某胸部和颈部纯属无心。因为在捅刺董某的过程中,解某某是从上往下刺肩膀,刺到胸部和颈部,也是董某在活动时被无心刺到的。
二、对于解某某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解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第一时间让邻居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和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解某某的行为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属于激情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减或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那类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人员,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该案件的发生系偶发事件,是被告人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一时冲动丧失理智所为,并非被告人蓄谋杀害被害人的。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悔罪,愿意用全部财产赔偿损失,具有悔改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让邻居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急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自己的一时冲动 和丧失理智行为悔恨不已,愿意用自己余生赎罪。另外,在开庭前辩护人与受害人家属及律师、法官多次沟通接触,表达解某某愿意用其全部财产赔偿损失的意愿,这都足见被告人的悔罪的诚心。
四、被害人董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告人解某某生产后,本案发生前被害人董某曾多次殴打解某某,解某某也多次报警城阳区惜福镇派出所。事发当天,董某与解某某之女黄冠文发生口角,继而扬言要“要废了解某某和她女儿”并持斧头砍砸房门(此期间黄冠文拨打过110报警)。董某的一系列行为对解某某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强制和心理恐慌,使其产生了保护女儿和自己的想法,然而强大的精神强制和心理恐慌使得被告人解某某思维混乱、考虑问题片面单一,选择了错误的救济方式和方法,最终发生了董某死亡、王某受伤的悲剧。
综上所述,被告人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两个双胞胎儿子尚小需要母爱关心爱护,请求法院给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