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最近因为帮助了一个犯法的人,所以先要问一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6-01 福建南平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2条
  • 周边法务团
    周边法务团
    24人赞同了该解答
    咨询我
    你好,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有:第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职”即指职责和职权。渎职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渎职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渎职,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全文
    6 2018-06-01
  • 南平谈判法务
    南平谈判法务
    评分5.0 “经验丰富”
    咨询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全文
    1 2020-11-07 06:23:11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3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键咨询
  • 三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2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1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7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6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漳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24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3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漳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3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5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6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6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7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8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4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8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6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6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5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泉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莆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0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龙岩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厦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常州152****258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431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918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别是什么?
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别主要就是前一个罪行触犯的主体必须是有国家特别编制的机关人员,而后一个罪犯主体要违反这个罪名就必须首先具备司法机关内的工作资格,除此之外两个罪名在其他方面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而让人较难区别。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w浏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
10w+浏览2024-03-01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所呈现的客体不一样;再者就是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对于徇私枉法的犯罪就是属于渎职犯罪;在自己的职责上没有遵守法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w浏览
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10w+浏览2024-03-0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性质一样吗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刑事保法罪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虽然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从本质上来说均属职务犯罪,但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要是针对检查或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罪的话,是针对那些具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w浏览
徇私枉法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10w+浏览2024-03-01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w浏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徇私枉法
10w+浏览2024-10-06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w浏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徇私枉法罪
10w+浏览2024-03-05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