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 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