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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年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结婚的时候用,现在提出了彩礼问题,请问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吗

帮助10人 8.2k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8-06-01 青海海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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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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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彩礼是民风民俗,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要送彩礼。但是婚前给付的彩礼,可以对照上述规定处理。
    全文
    6 2018-06-01
  • 家暴离婚谈判法务
    家暴离婚谈判法务
    评分5.0 “解答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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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
    二、彩礼赠与能否撤销
    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赠与,男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结婚为赠与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的愿望不成就则赠与失效。显然,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自条件不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
    (二)彩礼的交付若属于附生效条件,则受领一方阻止结婚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我们假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礼3万元后,约定5月1日领取结婚证。如果当日领取,可视为赠与合同生效没有问题,假如丁女“为自己的利益”拟重新择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当地阻止与丙男的结婚条件成就,那么,我们能否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视为结婚条件已成就?如能,则丁女不必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条件不成就而承担彩礼的义务,如不能,则彩礼的给付与受领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实践中所谓彩礼的撤销赠与是指交付后撤销。撤消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超过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结婚这种人身关系未成就主张撤销,则超出了《合同法》调节的范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若主张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就意味着赠与合同是从交付时成立并生效,不是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而不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对结婚作为赠与条件的真实意思,撤销权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婚姻法上的依据将全部丧失。
    上面是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吗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全文
    12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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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笔者以为,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赠与,男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结婚为赠与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的愿望不成就则赠与失效。显然,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自条件不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
二、彩礼的交付若属于附生效条件,则受领一方阻止结婚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我们假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礼3万元后,约定5月1日领取结婚证。如果当日领取,可视为赠与合同生效没有问题,假如丁女”为自己的利益“拟重新择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当地阻止与丙男的结婚条件成就,那么,我们能否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视为结婚条件已成就?如能,则丁女不必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条件不成就而承担彩礼的义务,如不能,则彩礼的给付与受领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实践中所谓彩礼的撤销赠与是指交付后撤销。撤消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超过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结婚这种人身关系未成就主张撤销,则超出了《合同法》调节的范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若主张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就意味着赠与合同是从交付时成立并生效,不是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而不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对结婚作为赠与条件的真实意思,撤销权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婚姻法上的依据将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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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或可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笔者以为,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赠与,男方的真实意思是以结婚为赠与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的愿望不成就则赠与失效。显然,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是自条件不成就时失效。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南辕北辙。
二、彩礼的交付若属于附生效条件,则受领一方阻止结婚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我们假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礼3万元后,约定5月1日领取结婚证。如果当日领取,可视为赠与合同生效没有问题,假如丁女”为自己的利益“拟重新择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当地阻止与丙男的结婚条件成就,那么,我们能否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视为结婚条件已成就?如能,则丁女不必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条件不成就而承担彩礼的义务,如不能,则彩礼的给付与受领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实践中所谓彩礼的撤销赠与是指交付后撤销。撤消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超过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结婚这种人身关系未成就主张撤销,则超出了《合同法》调节的范围,因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这种撤销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若主张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就意味着赠与合同是从交付时成立并生效,不是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而不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时生效,即确定赠与自交付时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对结婚作为赠与条件的真实意思,撤销权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婚姻法上的依据将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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