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复印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文件: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清算组负责人。(出资人盖章)如公司注销属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5、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