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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