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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户口在农村,但一直和我们居住在城里,现在为了方便,我想把母亲的户口转到城里来,请问农转非户口政策是怎样的?

帮助10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8-06-02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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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所共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与城市户籍相关的政策优惠。当然,农村户口也有自身的优势,关键看你怎么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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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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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就是农转非户口政策,请参照。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都有哪些权益?
    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宅基地和责任田,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有些福利是明显可以看出差别的,比如养老金,非农业户口就要比农业户口多很多并且沿袭多年,已经很成熟和完善,但农村的养老金建立不满十年。还有医疗保险,差别也较大,陆杰华解释,农业户口参保的新农合一般只保大病,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有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
    二、农转非手续如何办理?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三、农业户口取消后是否要放弃宅基地?
    户籍改革有不同路径,即使放弃土地,也不应该像过去那样简单给予现金补偿,肯定要在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上拉近和城里居民的差距,否则仅仅给房子、给钱,福利待遇却没有跟上,农民也不会愿意。
    现在好多人认为农民失了身份就会失地,其实不是这样。居民制度不是剥夺农民的财产,而是给予农民平等的身份,平等的待遇。“转居既不是变成非农户口,也不是变成过去概念的城市户口”,而是强调在国土范围内,都是平等的身份。
    由此可见,相对于农业户口,非农人员享有的医疗、养老方面的待遇更好些。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二者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农转非的过程中,不应该是简单的进行户籍的变动,而是应该在社保、基本公共服务上面给农民更多优惠,这样才能调动农民迁移户口的动力。
    有关农转非户口政策就是这样的,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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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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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大学的儿子,在学校借了校园贷,可那家平台是非法经营的,属于高利贷,请问校园贷非法经营罪属于吗?希望能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放高利贷达2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百度一下)。
也即放高利贷要达到200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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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放高利贷达2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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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放高利贷达2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百度一下)。
也即放高利贷要达到200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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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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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要规定:(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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