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特别的规定,即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就应该换立其它形式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此,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