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的规定是将持刀抢夺的行为,法律拟制为抢劫罪。
根据《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对此进行扩大解释:
(1)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持刀抢夺不一定要求已经造成伤害,只要构成利用凶器,产生威胁、恐吓的效果,达成使被害人放弃财物的违法目的就足够了。
(2)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时候就是属于转化型抢劫的问题。
综上所述,持刀抢劫也是属于抢劫罪的一种,虽然刑法并无持刀抢劫罪,但如果持刀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其社会危害性大,判处的刑罚会重于一般的抢劫罪,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