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数额问题,不以出售的价格而以实际具有的价值。关于盗窃在用的电力立案标准有关问题,参照《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数额较大一般以500-2000为标准,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20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到10万以上为标准。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基于本地经济发展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