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责任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养;保 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 财产不受侵犯;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等内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就可以减轻民事责任。本案中,江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应承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江 某在刘某精神病发作时极力阻止,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且事情的起因是万某和 黎某心怀歹意,侮辱、调戏江某,他俩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可以减轻侵害人即江某丈夫刘某的民事责任,从而减轻江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