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第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第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200至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第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