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成员。自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来,我国也陆续出台法律来保障农村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农村集体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乡镇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一般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只能村集体发包给集体成员,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土地并用于建设生产,唯一的方式是经过国家征收土地的方式改变用地性质,从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建设,这个过程涉及到政府的整体规划,整体来讲实现途径较为复杂。此处有例外,即用于乡镇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目前来说,乡镇企业也越来越少,这种情况基本没有,而很多时候是为了公益事业需要来租用集体土地,比如建立养老院、学校等机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的几种流转方式及涉诉纠纷的处理
3、村集体成员将其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这里包括村集体成员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集体成员或者集体成员以外的成员。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其中,出租是集体成员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走出租给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成员,其他的流转方式是发生在集体经济内部之间,但不论何种方式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同时,法律规定了关于村集体成员将承包土地流转时应当履行的手续,具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同时,对于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关于流转的期限问题,上述已经提到,最长不超过承包期内的剩余期限,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出租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也要参考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即《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在出租承包地的时候,需要注意出租期限的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农村集体土地的几种流转方式及涉诉纠纷的处理
4、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工业发展需求,而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途径就是国家的征收行为,国家在征收土地中应当做好程序的合法,补偿合理,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征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农村集体土地的几种流转方式及涉诉纠纷的处理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几种流转方式,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愈加频繁,加上近几年国家对农民实施的免税及补贴政策,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土地流转性质不同,基本上包括了涉及国家土地征收时的补偿款纠纷,流转中的承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等等。大部分流转方式和程序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件,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出现盲区,这时候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原则来审查案件。
举个例子,前几年曾办理过一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子,这里面涉及到的是国家实施免农业税的政策带来的利益纠纷,承包人出租土地给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合同签订时,国家没有对农民免农业税,因此,双方约定承租者是以向国家代缴公购粮(俗称皇粮)的方式支付租金,承租期内,因国家免农业税,而承租者也因此无需再缴公购粮,由此原承包经营权人要求承租者支付相应的租金,该要求是否合法合理?而这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当时审查时依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认为,取消农业税的优惠应当归于家庭承包者,承租方需要向家庭承包者即出租方缴纳相应承包款或者租金作为对价来履行合同。
作为法律人,在办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中,
首先看流转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当然是无效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只有上述几种,现实中会看到一些私人企业认为农村土地的租金低廉而进行承租,想以此来降低生产成本,这些行为都是违法无效的,而由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条文: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其次,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某些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则等予以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