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更正、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不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破产法意见》中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并且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区域、破产财产所在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目前主要是登载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受理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中应包括公告的有关内容。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此须特别注意的是,依现行法律规定,如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