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承包地在婆家,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婆家、娘家均有地,虽然情况十分少见,但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则可根据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及选择意愿,选择登记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记一方。另外一方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4)婆家、娘家均无地,没有土地不存在确权,除非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得到土地,但是这个涉及到土地承包的调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分配承包地后,才能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现实是一般很难获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
2.离异女、丧偶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未分户的离婚或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丧偶的应依法进行确权,离婚的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离婚已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未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有承包地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没有承包地的,参考上述“出嫁女婆家娘家均无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