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广东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的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作为权属争议的居中裁决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本应根据争议各方提供的权属凭证、经营使用管理争议地的事实,以及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争议各方。这就是集体土地确权界线纠纷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