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只是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重整程序终止时为重整期间。另外,第90条规定了被批准的重整计划应有执行的监督期。也就是说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期限未作限制。所以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经提出并由人法院通过,则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则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终止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希望上述关于申请终止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