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议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议。具体管辖如下:公司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通常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手续:
(1)书面破产申请;
(2)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公职分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公司投资情况等;
(7)公司在金融组织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手续、账号、资本等;
(8)公司债权情况表,列明公司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公司债务情况表,列明公司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公司牵涉的保证情况; (11)公司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手续。 此外,国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破产的文件;其他公司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破产的文件。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手续: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保证,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