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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帮助10人 9.3k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6-12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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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刑案智囊团
    刑案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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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商事诉讼中的生命线之一。《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大家都颇为瞩目的一个变化。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商事律师关注。
    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义务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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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点评
    《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拭目以待。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点评
    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我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
    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点评
    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点评
    对于商事律师,要注意到请求撤销合同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明确诉讼时效法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上面就是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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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6-12
  • 梧州优选法务
    梧州优选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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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
    详细分析
    编辑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
    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期间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结束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
    法理研讨
    编辑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下面将以比较的方式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评析。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各国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有的国家如日本仅就时效不完成予以规定,且其妨碍事由消灭后,须经过的法定期间也有法律专门规定,如其除对因天灾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事变致不能中断时效时,规定自妨碍消灭之时起二周内,时效不完成外,其余包括未成年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无能力对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夫妻一方对他方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等,均规定为在该妨碍事由消灭之时起六个月内,时效不完成。故他们认为,时效的停止是在时效完成之际,因有一定的事由存在,在该事由存在期间和该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期间内,妨碍时效的完成。换言之,只有在时效期间的最后阶段有一定事由存在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而不应是在时效开始起算的任何阶段。前苏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其内容为“诉讼时效期限只有在本条所列举的情况于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或继续存在时方可中止,如果该时效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可在整个时效期限内中止”。〔1〕这种不承认时效进行停止的规定,应当说与消灭时效的立法宗旨较为吻合,但对权利人要求较严。有的国家如法国、瑞士等只规定时效进行的停止,认为不论时效时间长短,在时效进行的开始和进行中间,只要有法定事由阻碍,就应使时效期间暂停。这种规定侧重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其不考虑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一些期间较长的时效,也规定可在时效进行的开始适用中止规定,则给人有多此一举的感觉。有的国家如德国则采广义的观点,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以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不完成予以规定,譬如,其对延期给付或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有权拒绝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以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等家庭原因,就规定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都可中止;而对不可抗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去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等,则规定该事由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存在方可中止时效进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表现了法律调整的细致和精确,而且还反映了立法技术的高明以及法律的公正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可见其与日本民法典规定相似,但在《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只要有法定事由出现就可中止时效进行。相对而言,在我国民事立法体例对家庭原因等是否可为中止事由并不明了的前提下,应当说将中止时效的时间定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并无不当。因为如此规定不仅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而且在中止事由消灭后,权利人仍还有相应的时间行使权利,对权利人的利益并不损害,所以没有必要在时效开始后的任何阶段规定都可中止时效。须注意的是,如果该中止事由发生于六个月之前而持续至六个月内的,则也应中止时效进行。然而,随着中止事由的范围逐渐完善,对因家庭原因而使权利人无法或不便行使权利的情况,就得另当别论。这是因为此类事由更多的是考虑权利人不便行使权利这一因素,其均体现为自始不能,而不象不可抗力或权利人因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是以权利人主观上欲行使权利而客观上暂时不能,或者是以权利人暂时客观上根本无法行使权利的标准来衡量,其往往表现为嗣后不能。因此,我们决不能将两类事由相提并论。由此亦决定了我国在完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关规定时,应以德国立法模式为蓝本,根据不同事由来确定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上文为您解答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 这个问题请参考
    全文
    7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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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时效终止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的行为,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不能左右的客观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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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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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监护关系终止情况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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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是一名高中生在网络交友中被诈骗,我分手对方则以生命威胁
[律师回复]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惊慌,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权益:

保持冷静,不要刺激对方:不要因为对方的威胁而惊慌失措,也不要用激烈的言辞刺激对方,以免对方做出极端行为。尽量稳住对方的情绪,让其感受到你在关注他的情绪和状态,但同时要明确表明你不接受这种威胁的态度。

保留证据:对于对方以生命威胁你的相关信息,如聊天记录、短信、语音通话记录等,要及时进行保存,这些证据在后续处理问题时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

告知家长和老师:第一时间将事情的经过告知家长和老师,他们有更多的生活经验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给予你正确的指导和帮助。他们可以和你一起商量应对的办法,也可以在必要时出面与对方沟通。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方的威胁让你感到极度不安或害怕,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缓解你的心理压力,同时也能获得一些应对此类情况的建议。

必要时报警:如果对方的威胁行为持续存在,且严重影响到你的生活和安全,或者你担心对方真的会做出极端行为,应毫不犹豫地报警。警方有专业的手段和经验来处理这类问题,能够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在网络交友时要保持谨慎,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危险和麻烦之中。如果可能的话,尽量避免与不熟悉的网友有过于亲密或深入的关系。
民法总则终止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代理的情形包括代理的事务已经顺利完成,比如官司已经结束了,被代理人主动和当事人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突然死亡,另外就是代理人也能主动辞去委托,这些情况都会导致终止代理。官司进行中终止代理的情况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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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终止有哪些情况?
在现在这个非常忙碌的时代,不可能凡是都做到亲力亲为。正因为如此,就出现了代理这一名词。我们可以将某些事情委托给别的人去做,不过这是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如果发现对方不合适了,想要终止委托时,就要知道民法总则规定委托终止有哪些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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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诉讼注意什么事项和规定
[律师回复] (一)诉讼主体资格方面
    1. 要确保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婚姻关系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而且要清楚明确地指出被告是谁。因为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提出诉讼主张,明确的被告也是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2. 要是离婚案件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由于他们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就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要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证据方面
    1.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至关重要。例如分居证据,像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租房合同等,都能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报警记录可以显示当时的报案情况,医院的诊断证明能说明受伤的程度等,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据;要是发现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照片可以直观呈现相关情况,证人证言也能从侧面证实事实。
    2.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需要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清楚列出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同时还要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比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来证明财产的归属。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债务形成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以便法院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和分担情况。

(三)程序方面
    1. 通常情况下,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为了方便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审理工作。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3. 要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通过上诉可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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