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发生工伤事故后,有单位(单位不同意的有个人)向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工伤,然后有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认定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二、工伤赔偿
依据工伤鉴定等级,工伤者已经是在交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的,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者的医疗、护理、工伤赔偿等费用;如果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就有单位支付工伤者的医疗、护理、工伤赔偿等费用。
三、劳动纠纷仲裁
如果对于上述的工伤认定、赔偿,个人与单位之间有纠纷的,那么就有工伤者、单位自己向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局申请劳动纠纷仲裁,或者直接线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