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质证、阅卷,以及走访调查了解,在全面把握该案有关情况和法律关系的同时,还通过延伸审判职能了解到本案中的部分当事人同时在巡回区相关法院还有同类型案件多起,加之其他当事人在巡回区一些法院亦提起同类型案件,有的已经判决生效,有的尚在诉讼程序之中,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且处理结果不一。合议庭通过进一步关注及查阅以往相关案例,发现此类以动产质押监管为形式的案件,在全国一些地区已有发生,案件情况大同小异,只是作为质押物的动产各有区别。因此,本案虽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与合议庭一致的意见,但考虑到本案处理不仅涉及巡回区内法院相关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且涉及全国范围内同类型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确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