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告:##,女,汉族,¥¥¥年 月出生,住址:电话:
案由:劳动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为原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同原告签有正式《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保险业务。
2009年 6月,被告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 举证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被告所有相关证据,说明的事实 更加符合《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内容,被告的工作属于代理人工作范围, 原告对于被告的管理也是代理人履行代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邯劳裁 []号裁决书的裁决,为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