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刑事拘传票拘传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拘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查清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因此需要传被执行人到庭。如对于表面上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或单位,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便要求其说明情况。但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的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仅以传票传唤不足以使其到庭,要求执行人员总是登门“拜访”也不是办法,而且易于遭受围攻殴打等。法庭是专门用来查明案情的场所,是执法的特定场所,有其威严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