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县镇村自然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仲裁请求: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66704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毛系李某的妻子,李一、李二系李某的子女。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2008年月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李某,自19年8月份开始直至死亡都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先后担任油化工、安全科长、办公室主任、项目经理等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和交纳住房公积金。2007年1月份,李羿在工作岗位上病发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癌症,2008年5月1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因被申请人没有给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无法报销医疗费,申请人也无法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二0年月日以上是对死亡工伤仲裁申请书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