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再次审理,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只能在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时,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且结合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保障,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应当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近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这一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催生了大量的民事诉讼一、二审案件,也暴露出了现有诉讼制度规定上的一些不合理处,引起当事人滥用上诉诉权,既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又使国家的司法资源产生了极大的浪费,影响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二审撤回起诉裁定书笔者虽然进入法院工作仅两年,仍想针对上述现象,就实践内的一点思考发表一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