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决定了仲裁过程本身不具有司法的公权力属性。目前来看:
(1) 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因此,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
(2)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综上,结合您的问题,建议您综合考虑和权衡相关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和证据的可采性,书面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提出相应证据调取的申请。
我想你就请求仲裁庭协助调取证据的申请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