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仲裁裁决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这一规定,毋庸置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的一个监督程序,而且,为当事人行使申请撤销的权利附加了一个期限,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6个月后,意外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为伪造的。鉴于该伪造的证据属于本案定性及裁判的关键证据,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该仲裁裁决应属于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该裁决是应当被撤销的。但是,综观我国的《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但是,却没有有关的程序来撤销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