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被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