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电话:0731-8408联系人:刘联系电话:1370731法定代表人:罗职务:总经理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