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争议申诉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同于仲裁裁决书。而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起诉期限的情形下,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杨某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对杨某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如其申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法院主管的普通民事纠纷,则法院处理该案件无须以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劳动者的申诉也不影响法院处理该纠纷,此时,申诉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申诉人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对其劳动争议不进行实体处理。在本案中,杨某申诉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于2008年11月24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直至2009年3月24日才起诉至人民法院,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因此法院对杨某劳动争议不应进行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