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应包括一倍的工资和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一倍的工资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对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应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法律规定: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