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厂搬迁,如果搬迁后的新厂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这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厂址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