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纠纷调解裁定书分为调解书和裁定书
裁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裁定的问题和认定的事实,裁定的理由和根据,以及其他应予记载的事项,对准许上诉的裁定,还应在裁定书上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如果是终局裁定应写明本裁定不得上诉,最后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制作日期。
裁定书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