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向义务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
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履行的要求。关于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只要能够证明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事实存在即可。
下列情况属于提出了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关于签收,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的人。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剩余债权也有效,但是,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况下,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是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的意思。对第三人的同意,不产生同意的法律效果。关于同意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还可以是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同意,而且不管义务人是否有中断时效期间的目的。
下列情况属于义务人作出了同意: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
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或者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情况。
下列情况属于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仲裁: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3、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4、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以后,以前所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开始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从义务人接到要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2、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接到同意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从作出裁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自执行程序完毕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经调解失败的,诉讼时效从调解失败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经调解成功的,诉讼时效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注意事项
诉讼时效可以因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而多次中断并重新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自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的)不能中断。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类型可以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