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客观方面,直接结合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一般都在现场实施了行为,结合是必然的结合;间接结合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一般不在同一现场,结合是偶然的结合。
二、在主观方面,直接结合的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与他人的具体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损害后果;间接结合的行为人一般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结合,而造成危害。
三、在因果关系方面,直接结合是一因一果;间接结合是多因一果。
本案中,乙丙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成为致甲受伤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上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二者的行为发生在同一现场,是必然的结合。根据以上分析,由于乙丙二人的行为的客观共同性,故他们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