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有一个表姐做的是电商销售,在网上卖东西的时候莫名其妙被人投诉了,电商法律纠纷类型怎么解决

帮助5人 10w+浏览 #互联网纠纷 匿名 2018-07-01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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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2.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入了该网址,发现侵权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

      3.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1)信息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109条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第
    一,在通常情况下,ucita允许当事人约定可适用的法律,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

      第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确定法律选择条款,ucita规定了缺省性规则,就该法涵盖的不同类型的交易作了规定。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2)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
    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
    二,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在电子世界里,常常无法确定被许可方所在的位置。

      ()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3)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传统侵权法领域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而这常常是比较难以确定的。
    全文
    12 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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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瑕疵型
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2. 质量瑕疵型的对策
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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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瑕疵型
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2. 质量瑕疵型的对策
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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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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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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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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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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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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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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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瑕疵型
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2. 质量瑕疵型的对策
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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