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实际上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而担保合同是民间借贷这个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因为主合同产生的诉讼及于从合同的,在管辖上应当参照主合同进行确定。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亦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人连带担保人管辖权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辖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确定管辖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