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我有一个亲戚现在因为不正当竞争,别人起诉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参考怎么处罚

帮助5人 5.5w浏览 #涉外专长 匿名 2018-07-03 大渡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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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渡口区答疑法务
    大渡口区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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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参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全文
    6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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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参考之后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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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网络公司,发现被别人侵权,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反不正当竞争答辩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前身为于1997年发起成立,2006年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冯强于2000年离开公司,并回原籍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昆明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多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答辩人不构成不正竞争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答辩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自1996年开始使用“电子控”字号,
“电子控”已经成为答辩人的知名的字号。尤其答辩人一直不变的在先使用,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答辩人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一答辩人并未在电子商务网站上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在网站首页上端使用的“电子控商城”字样是答辩人在成立以来便一直使用的字号并非被答辩人的商标。其二,答辩人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的是“电子控”三字的大写首字母DZK组合成的图形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三,答辩人的电子商务网站同网店制定了《用户行为管理规则》、《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并签订了C2C业务服务合同对网店销售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审慎的义务,且答辩人并未收到被答辩人有关商品侵权的质疑信息。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要件。
三、答辩人诉求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被答辩人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均没规定“发布声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可诉求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答辩人无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市场混乱,尤其没有给被答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故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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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网络公司,发现被别人侵权,想以不正当竞争投诉对方,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反不正当竞争答辩模板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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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前身为于1997年发起成立,2006年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冯强于2000年离开公司,并回原籍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昆明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多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答辩人不构成不正竞争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答辩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自1996年开始使用“电子控”字号,
“电子控”已经成为答辩人的知名的字号。尤其答辩人一直不变的在先使用,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答辩人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一答辩人并未在电子商务网站上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在网站首页上端使用的“电子控商城”字样是答辩人在成立以来便一直使用的字号并非被答辩人的商标。其二,答辩人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的是“电子控”三字的大写首字母DZK组合成的图形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三,答辩人的电子商务网站同网店制定了《用户行为管理规则》、《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并签订了C2C业务服务合同对网店销售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审慎的义务,且答辩人并未收到被答辩人有关商品侵权的质疑信息。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要件。
三、答辩人诉求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被答辩人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均没规定“发布声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可诉求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答辩人无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市场混乱,尤其没有给被答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故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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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前身为于1997年发起成立,2006年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股东冯强于2000年离开公司,并回原籍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昆明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多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答辩人不构成不正竞争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答辩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自1996年开始使用“电子控”字号,
“电子控”已经成为答辩人的知名的字号。尤其答辩人一直不变的在先使用,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答辩人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一答辩人并未在电子商务网站上使用被答辩人的商标。在网站首页上端使用的“电子控商城”字样是答辩人在成立以来便一直使用的字号并非被答辩人的商标。其二,答辩人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的是“电子控”三字的大写首字母DZK组合成的图形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三,答辩人的电子商务网站同网店制定了《用户行为管理规则》、《深圳电子控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并签订了C2C业务服务合同对网店销售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着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审慎的义务,且答辩人并未收到被答辩人有关商品侵权的质疑信息。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要件。
三、答辩人诉求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被答辩人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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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可诉求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答辩人无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市场混乱,尤其没有给被答辩人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故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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