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法规与社会的原有伦理有矛盾或断裂的地方,使得一些当事人违背道德所要求的诚信,规避法律,甚至运用法律冲破诚信的约束,获取不合理利益。审判人员对诚信的合理把握及债的担保措施的有效运用,有助于诚信的形成。在对上述承诺函的内容是否应视为担保函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查该承诺函,如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维护诚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该承诺函视为担保函,且视为约定内容不明的保证,由出具担保函一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出具承诺函的一方可以对承诺函的内容作出与担保无关且合理的解释,否则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以上就是对承诺函能否代替担保合同这一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