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向谁投诉,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帮助5人 5.3w浏览 #涉外专长 匿名 2018-07-03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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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务说法
    法务说法
    23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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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归哪些部门管理问题,统一做个回答: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
    此外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
    希望上面对反不正当竞争向谁投诉 的解答对你有效。
    全文
    11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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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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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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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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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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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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