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1、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2、合同的担保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都属于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