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问题,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 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 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 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 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 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 定的,平均分担。”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 任一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一个保证人也都 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相对 于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但是共同保证人 内部之间仍然存在着承担份额问题,份额的多少取决于 保证合同或各个保证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 则视为各共同保证人平等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