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夫妻婚姻登记日为区分点:婚前获得的自然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获得的则属于。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上海高院意见认为:“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从以上法院意见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在婚前获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权,离婚时分割基本遵循的原则是:权属上认定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公司经营而产生的股权增值、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经济上是一体的,配偶双方的投入无论是精力、体力还是财力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投入,因此而产生的收益也应该归夫妻双方。
其次,对于一方在婚后获得的公司个人股权,确实需要分割的,在分割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方往往不是其配偶拥有股权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故很难对公司的和股权价值有很客观的认识,也往往很难有依据去证明,故对于股权分割,很多案例均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定款项,一方放弃对股权的全部主张。
对拥有或即将拥有公司个人股权的已婚人士来说,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应特别注意公司法的此次修改内容,如果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则可以避免在万一离婚时股权因为遭到分割而给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不稳定,而这一切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协议的保障。
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股东设立公司时只要认缴资本登记,这意味着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实际投入很少,可能是一元钱就可以设立公司,取得公司的股权。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后结婚,那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婚后股东需要投入认缴资本,同时公司产生收益,股权实现增值。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既然投入资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而增值是夫妻存续期间夫妻经营所得,那么如果自然人股东遭遇离婚,配偶方是否可以就投入资本和增值同时主张权益和要求分割呢?很可能。而另一方面,如果股东婚前获得的公司股权属于股东个人所有,股东剩余尚未出资但认缴的资本也应该作为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股东的配偶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很可能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所以,一方如果在婚前获得公司股权,婚后继续经营和出资,在公司法修改后,有可能会发生离婚时股权虽可能不会遭遇分割,但出资款和经营收益却可能须向配偶补偿及被分割,而同时其剩余的未缴纳的认缴资本还由其本人个人来承担责任的情况。
如果某人在婚后获得公司的股权,那么在离婚时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婚后股权被分割,那么认缴资本金的出资责任是否也应被分割?似乎尚未出资的剩余认缴资本在离婚时理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离婚时尚未到认缴出资期限,该未到期债务又如何分割?不是股东的配偶一方在离婚后是否还要就该尚未到期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在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结合公司法修正案和现有司法实践,从拥有股权一方防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风险角度,我们还是有可能通过事先准备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来规避掉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以下是笔者的几点个人意见:
对于婚前就拥有股权,婚后又继续出资的股东,首先,可以与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分红可以先行作为认缴资本出资,在认缴资本缴纳完毕后再享受分红。另外,可以在婚前留出认缴范围内的资金或以婚前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作为婚后的继续出资所用,那么婚后即使投入也会因为投入部分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使这部分出资不会在离婚时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最后,如果不可能以婚前财产完成全部认缴资本出资,尽量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对公司认缴资本的出资,这样避免出资部分被分割,出资责任却仍要自己承担的局面。
对于在婚后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其他股东可以与其配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即使以后该股东离婚,公司的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控制权不会受到影响。另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中事先约定一方股权遭遇分割或转让时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总之,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公司的已婚股东,为了防范股东万一以后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公司和股东个人可能带来的种种冲击和风险,一份好的公司章程至关重要。而在可能的情况下,股东尽可能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其他股东也与股东的配偶一方签订必要协议,也都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