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债权人恶意转让债权可撤销吗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份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受法律保护。何某某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之后,通过转让财产从而减少清偿债务的责任,实质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何某自有财产减损,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未约定转让价格,被告何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前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数额,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第三人李某某主张转让款200000元与之前被告何某某欠其的200000元债务进行了抵消的行为并不成立,被告何某某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予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在这起纠纷中,汪某仅仅收取十万元就向其内弟转让了市价五六十万元、且已约定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汪某其内弟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张某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确认汪某与其内弟间的转让行为无效,追回被恶意转让至其内弟名下的房产。如果汪某坚持赖帐不还,可根据法院判决,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