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税 〔2009〕 59号文件第六条第 (三) 项中有关“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 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 受让企 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第 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不征收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年第 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 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按照以 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以上就是收购兼并及购并中的资产重组与股权置换在税率上的规定,仅供参考。